[山东]招考院出台措施规范录取 高校不得"点录"
11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2008年省内外高校在我省录取期间的有关规定,我省要求在我省投放招生计划的高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尤其不能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即“点录”某特定考生。
省教育厅要求,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各高校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考院要求,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