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报送
我校于4月7日9∶00前,按照我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办法,将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折算成综合分,形成所有申请我校并参加测试考生的成绩库,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二条 预录取及报到注册
首次报送预录取考生信息的截止时间为4月7日17∶00。我校依据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按成绩库中考生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预录取,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我校网站公示预录取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中学等信息。
我校将在2024年4月12日17∶00前,安排首次预录取的新生到校报到注册。考生到校报到注册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我校安排首次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若招生计划有缺额,我校将在已上报成绩库的本校生源,且未到其他任何高职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考生中进行递补预录取。报送递补预录取考生信息的时间为4月13日9∶00至4月14日17∶00。递补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17日17∶00。
符合高职院校免试招收条件的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应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我校对考生免试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相关工作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执行。
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相关工作按照《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执行,免文化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正式录取备案
2024年4月18日至19日,我校到省教育考试院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考生到我校报到注册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录取资格的唯一途径。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高考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评分内容及标准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为600分,具体评分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中生:实行综合评分。即:综合评分(满分600分)=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满分300分)+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评分满分300分。按照A=50分,B=45分,C=40分,D=35分规则,6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含通用技术)折算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艺术类考生: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考生统考成绩按比例换算后(满分为300分)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二、“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即:综合评分(满分600分)=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满分300分)+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我校对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的考生有身高、形体、容貌方面的行业标准,请考生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核算总分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依次排序。专业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对个别不符合第一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申请我校并参加我校测试的考生最低淘汰比例为3%。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抄送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国家划拨的专项资助资金外,还设立了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种校内勤工助学项目,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政策,以奖、助、贷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学校还大力开辟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年•生;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年•生;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助学金:3800元/年•生;一般困难助学金:2800元/年•生;全日制退役士兵:3300元/年•生;
校级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8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学习进步奖:300元/年•生;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生;优秀毕业生:500元/年•生;道德风尚奖:500元/年•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我校官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思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